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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启明 第六节 机构改革(四)

作者:吹牛者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5-02-04 20:09:19 来源:小说旗

接下来的时间是分组讨论,审议《机构改革草案》、《元老院纪律条例草案》和《与归化民及归化民关系法》。法学会成员和一些参加起草文件的专业口的元老在各小组间巡回解释相关条文,对不能解答的问题记录。

这三个法案可以说都是和元老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讨论相对也比较热烈。在讨论中,有人提出人民保安省的一手控制着三家强力部门,首脑等于控制了全部内卫力量,是否会造成对元老院的威胁?

“这种忧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马甲解释说,“如果从管辖范围来看,我们最为熟悉的俄罗斯内务部、中国的公安部和日本的公安委员会的权限与此相差无几――甚至要更大一些。但是它们在实际运作中并未威胁到各自的政体。何况国民军是受武装力量省和人民保安省双重领导的。”

“老马啊,咱们既然有了元老纪律,纪委的工作怎么也得给咱们契卡来管啊,我们部门可一直战斗在反腐第一线,经验多,专业精……”裔凡揪住马甲,就差用哀求的口气说话了。

“你就这么想遭人恨啊。”马甲笑道。

“为了元老院的大业,我个人的荣辱都不在心上。”裔凡大义凛然。

“契卡的职能,现在还没完全定,”马甲说,“不过你可以放心,归化民干部反腐这块必然还是你的部门经手,至于是不是能管到纪委,恐怕还得讨论讨论……”

“你放心,苟利国家生与死,岂以祸福趋避之!我一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裔凡拍着胸脯表示自己的决心,他盘算着要不要透露几个重大*案的线索,最后决定还是暂时不说为妙――什么时候权限落到自己这里了,什么时候再说也来得及。

亦有人对纪律条例里的某些条款有异议,诸如经商和投献的问题。经商还可以理解,这是给元老家属开一个口子。但是投献条款里对元老家属能否接受投献未做规定,有人提出应该加以明确的禁止:

“投献本身是一个落后的,甚至可以说是有害的现象。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彻底的予以禁止。”

“从法律层面禁止一切投献是很容易的,”于鄂水说,“加进去也好。但是一个条款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因为投献大多是以正常的买卖手续来进行的,完全可以做得合法。要防微杜渐的话最好连元老家属经商也禁止掉,”

“禁止元老家属经商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马甲表示疑虑,“第一,元老们本身有这样的需求;第二,元老家属亦得有个体面的出路,总不见得人人去从政从军当干部,做技术人员科学家又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个本事的。”

在契卡工作的金枝娇表达了意见:“我看过于馆长写得一些资料,投献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避税,咱们只要做到:征收合理,不至于无法负担;一视同仁,不管谁得企业或者土地,都要按章纳税,投献变得无利可图,还要担风险,自然就没人干了。”

“不,这事没这么简单。除了避税之外,投献的动机还有取得庇护的动机在内。这个庇护有两重意思,一是避免公私骚扰――这点在我们完成社会改造之后可以大致保证;另一面,亦可以利用元老的权势和影响力来争取更多的利益。这点恐怕是我们无法完全避免的。”马甲说,“投献这种现象,即使在21世纪的中国也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有所限制,仅仅以一条纪律条款的形式禁止是没有多大用处的。”

怎么从制度上进行限制?马甲的看法是必须降低元老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力。在他看来这是托庇于元老最明显的优势所在――然而这也是最难做到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元老院的行政机构几乎是完全依靠元老的领导才能正常运转的。目前在元老纪律条款中已经明确写入了元老不得以“写条子”或者“打招呼”的方式干涉行政程序,并且规定了元老的一切指示都要以书面形式存档。但是到底能起多大作用他是存疑的。

按照法学会的思路,元老在本部门本单位有很大的影响力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现阶段必须容忍的,重点在于预防元老的“跨部门”影响力。特别是对归化民干部的影响力。为此法学会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点,那就是元老院必须效法皇帝,在归化民和土著中造就“生杀荣辱皆出于上恩”的印象。具体来说一切对归化民干部的奖惩,均必须强调出自“元老院”这个集体,而非某个元老。通过纪律条例的形式,严格禁止元老跨部门进行干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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