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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要 法治

作者:0历史的天空0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5-02-01 15:15:38 来源:平板电子书

《体论》治要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偷薄之政自此始矣。逮至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至于始皇,兼吞六国,遂灭礼义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天下叛之。

高祖约法三章,而天下大悦。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议论务在宽厚,天下化之,有刑厝之风。

至于孝武,征发烦数,百姓虚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宄不胜。于是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转相比况,禁罔积密,文书盈于机格,典者不能遍睹,奸吏因缘为市,议者咸怨伤之。

《蒋子万机论》治要·用奇

汉元帝为太子时,谏持法泰深,求用儒生,宣帝作色怒之云:“俗儒不达不足任,乱吾家者太子也。”

据如斯言,汉之中灭,职由宣帝,非太子也。乃知班固步骤盛衰、发明是非之理,弗逮古史远矣。昔秦穆公近纳英儒,招致智辩,知富国强兵。

至于始皇,乘历世余,灭吞六国,建帝号而坑儒任刑,疏扶苏之谏,外蒙恬之直,受胡亥之曲,信赵高之谀,身没三岁,秦无噍类矣。前史书二世之祸,始皇所起也。夫汉祖初以三章,结黔首之心,并任儒辩以并诸侯,然后网漏吞舟之鱼,烝民朴谨,天下大治。

宣帝受六世之洪业,继武、昭之成法,四夷怖征伐之威,生民厌兵革之苦,海内归势,适当安乐时也,而以峻法绳下,贱儒贵刑名,是时名则石显、弘恭之徒,便僻危险,杜塞公论,**于事,使其君负无穷之谤也。

如此,谁果乱宣帝家哉!向使宣帝豫料柱石之士、骨鲠之臣,属之社稷,不令宦竖秉持天机,岂近于元世栋桡榱崩,三十年间,汉为新家哉!推计之,始皇任刑,祸近及身,宣帝好刑,短丧天下,不同于秦祸少者耳。

《论语》治要·为政

子曰:“导之以政〔政,谓法教〕,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苟免〕;导之以德〔德,谓道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格,正也〕。”

《盐铁论》治要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

所贵良医者,贵其审消息,而退邪气也,非贵其下针石而钻肌肤也;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今之所谓良吏者,文察则以祸其民,强力则以厉其下,不本法之所由生,而专己之残心,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若痈疽之相漫,色淫之相连,一节动而百枝摇。《诗》云:“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无罪,沦胥以铺。”伤无罪而累也。非患铫锄之不利,患其舍草而芸苗也;非患无准平,患其舍枉而绳直也。

故亲近为过不必诛,是 不用也;疏远有功不必赏,是苗不养也。故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也。

《盐铁论》治要

古者明其仁义之誓,使民不逾。不教而杀,是虐民也。与其刑不可逾,不若义之不可逾也。

闻礼义行而刑罚中,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也。高墙狭基,不可立也;严刑峻法,不可久也。

二世信赵高之计,深督责而任诛断,刑者半道,死者日积,杀人多者为忠,敛民悉者为能,百姓不胜其求,黔首不胜其刑,海内同忧,而俱不聊生。故过任之事,父不得于子;无已之求,君不得于臣。知死不再,穷鼠啮狸,匹夫奔万乘,舍人折弓,陈胜、吴广是也。闻不一期而社稷为虚,恶在其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也?

《政要论》治要·臣不易

夫治国之本有二:刑也,德也。二者相须而行,相待而成矣!天以阴阳成岁,人以刑德成治,故虽圣人为政,不能偏用也。故任德多,用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杖刑多,任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强而亡者,秦也。夫人君欲治者,既达专持刑德之柄矣。

位必使当其德,禄必使当其功,官必使当其能。此三者,治乱之本也。位当其德,则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禄当其功,则有劳者劝,无劳者慕。未之有也。

《仲长子昌言》治要

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古之圣帝明王,所以能亲百姓、训五品、和万邦、蕃黎民,召天地之嘉应,降鬼神之吉灵者,实德是为,而非刑之攸致也。至于革命之期运,非征伐用兵,则不能定其业;奸宄之成群,非严刑峻法,则不能破其党。

时势不同,所用之数,亦宜异也。教化以礼义为宗,礼义以典籍为本。常道行于百世,权宜用于一时,所不可得而易者也。故制不足,则引之无所至;礼无等,则用之不可依;法无常,则网罗当道路;教不明,则士民无所信。引之无所至,则难以致治;用之不可依,则无所取正;罗网当道路,则不可得而避;士民无所信,则其志不知所定,非治理之道也。诚令方来之作,礼简而易用,仪省而易行,法明而易知,教约而易从。

篇章既著,勿复刊剟,仪故既定,勿复变易。

而人主临之以至公,行之以忠仁,壹德于恒久,先之用己身。又使通治乱之大体者,总纲纪而为辅佐;知稼穑之艰难者,亲民事而布惠利。

政不分于外戚之家,权不入于官竖之门。下无侵民之吏,京师无佞邪之臣。则天神可降,地祇可出。

《袁子正书》治要·礼政

治国之大体有四: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四本者具,则帝王之功立矣。

所谓仁者,爱人者也。爱人,父母之行也。为民父母,故能兴天下之利也。所谓义者,能辨物理者也。物得理,故能除天下之害也。兴利除害者,则贤人之业也。夫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

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夫礼教之治,先之以仁义,示之以敬让,使民迁善日用而不知也。儒者见其如此,因谓治国不须刑法,不知刑法承其下,而后仁义兴于上也。法令者赏善禁淫,居治之要会。

商、韩见其如此,因曰治国不待仁义,不知仁义为之体,故法令行于下也。是故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耻;导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苟免,是治之贵贱者也。先仁而后法,先教而后刑,是治之先后者也。

《袁子正书》治要·礼政

夫远物难明,而近理易知,故礼让缓而刑罚急,是治之缓急也。夫仁者使人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礼者使人知禁,不能使人必仁。故本之者仁,明之者礼也,必行之者刑罚也。先王为礼,以达人之性理,刑以承礼之所不足。

故以仁义为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是故失教,失教者无本也。以刑法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伪者也,是故失威,失威者不禁也。

故有刑法而无仁义,久则/民忽,民忽则怒也;有仁义而无刑法,则/民慢,民慢则奸起也。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两通而无偏重,则治之至也。”夫仁义虽弱而持久,刑杀虽强而速亡,自然之治也。

《淮南子》治要·泰族

夫刻肌肤、镵皮革、被创流血,至难也,然越人为之,以求荣也〔越人以箴刺其皮,为龙文〕。

圣王在位,明好憎以示之,经诽誉以导之,亲贤而进之,贱不肖而退之,无被疮流血之患,而有高世尊显之名,民孰不从?古者法设而不犯,刑措而不用,非可刑而不刑也。百工维时,庶绩咸熙,礼义修而任贤得也。

故举天下之高,以为三公;一国之高,以为九卿;一县之高,以为二**夫;一乡之高,以为八十一元士。各以小大之材处其位、得其宜,由本流末,以重制轻,上唱而民和,上动而下随,四海之内,一心同归,背贪鄙而向义理。于其以化民也,若风之摇草木,无之而不靡。

《政要论》治要·详刑

夫刑辟之作,所从尚矣!圣人以治,乱人以亡。故古今帝王莫不详慎之者,以为人命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故也。夫尧、舜之明,犹惟刑之恤也。

是以后圣制法,设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讯,然犹复三判,佥曰可杀,然后杀之,罚若有疑,即从其轻,此盖详慎之至也。故苟详,则死者不恨、生者不忿。忿恨不作,则灾害不生;灾害不生,太平之治也。

《政要论》治要·详刑

是以圣主用其刑也,详而行之,必欲民犯之者寡而畏之者众。“明刑至于无刑,善杀至于无杀。”此之谓矣。

夫暗乱之主,用刑弥繁,而犯之者益多,而杀之者弥众,而慢之者尤甚者何?由用之不详,而行之不必也。

不详则罪不值,所罪不值,则当死反生;不必则令有所亏,令有所亏,则刑罚不齐矣。

失此二者,虽日用五刑,而民犹轻犯之。故乱刑之刑,刑以生刑,恶杀之杀,杀以致杀,此之谓也。

《史记》治要·酷吏传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格,正〕。”

老氏称:“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

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于职矣。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下士闻道大笑之’,非虚言也。

汉兴,破觚而为圆〔觚,方〕,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由是观之,在彼不在此〔在道德,不在严酷也〕。”

《老子》治要·德经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天下,谓人主也。忌讳者,防禁也。令烦则奸生,禁多则下诈。相殆,故贫也〕。民多利器,国家滋昏〔利器者,权也。民多权则视者眩于目,听者惑于耳,上下不亲,故国家昏乱也〕。

人多伎巧,奇物滋起〔人,谓人君也。多伎巧,刻画宫观、雕琢章服,下则化上,日以滋起也〕。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法,好也。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则农事废,饥寒并至,故盗贼多有〕。我无为,而民自化〔无所改作,而民自化成〕;我好静,而民自正〔我不言不教,民皆自忠正也〕;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徭役,故皆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我去华文,民则随我为质朴〕。

《春秋左氏传》治要·昭公

六年,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法豫设,则/民知争端〕。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闲,防也〕,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养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从教也〕,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淫,放也〕。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耸,惧也〕,教之以务〔时所急也〕,使之以和〔悦以使民〕,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施之于事为莅〕,断之以刚〔义断恩也〕。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上,公王也。官,卿大夫也〕,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权移于法,故民不畏上也〕,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因危文以生争,缘侥幸以成其巧伪也〕,弗可为矣〔为,治也〕。

《春秋左氏传》治要(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著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也〕。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刑书不起于始盛之世〕。

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制参辟,谓用三代之末法〕,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言文王以德为仪式,故能日有安靖四方之功,刑,法也〕。”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言文王作仪法,为天下所信也〕。”

如是,何辟之有〔言《诗》唯以德与信,不以刑〕?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以刑书为征〕,锥刀之末,将尽争之〔锥刀末,喻小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数改法也〕。”其此之谓乎!复书〔复,报也〕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袁子正书》治要·刑法

礼法明则/民无私虑,事业专则/民无邪伪,百官具则/民不要功。故有国者,为法欲其正也,事业欲其久也,百官欲其常也。天下之事,以次为爵禄,以次进士,君子以精德显。夫德有次则行修,官有次则人静,事有次则/民安。

农夫思其疆畔,百工思其规矩,士君子思其德行,群臣百官思其分职,上之人思其一道,侵官无所由,离业无所至。夫然,故天下之道正而民一。

《袁子正书》治要·刑法

夫变化者,圣人之事也;非常者,上智之任也。

此入于权道,非贤者之所窥也。才智至明,而好为异事者,乱之端也。是以圣人甚恶奇功。

《袁子正书》治要·刑法

天下有可赦之心,而有可赦之罪;无可赦之心,而无可赦之罪。明王之不赦罪,非乐杀而恶生也。以为乐生之实,在于此物也。夫思可赦之法,则法出入;法出入,则奸邪得容其议;奸邪得容其议,则法日乱。

犯罪者多,而私议并兴,则虽欲无赦不可已。夫数赏则贤能不劝,数赦则罪人徼幸。明主知之,故不为也。

夫可赦之罪,千百之一也。得之于一,而伤之于万,治道不取也。故先王知赦罪不可为也。故所俘虏,壹断之于法,务求所以立法,而不求可赦之法也。

《袁子正书》治要·刑法

法立令行,则/民不犯法;法不立,令不行,则/民多触死。故曰:能杀而后能生,能断而后仁立。国之治乱,在于定法。定法则/民心定,移法则/民心移。法者,所以正之事者也,一出而正,再出而邪,三出而乱。

法出而不正,是无法也;法正而不行,是无君也。是以明君将有行也,必先求之于心,虑先定而后书之于策,言出而不可易也,令下而不反也。如阴阳之动,如四时之行,如风雨之施,所至而化,所育而长。

夫天之不可逆者,时也;君之不可逆者,法也。使四时而可逆,则非天也;法令而可违,是非君也。

今有十人, 弩于百万之众,未有不震怖者也。夫十矢之不能杀百万人,可知也。然一军皆震者,以为唯无向则已,所中必死也。明君正其礼,明其法,严其刑,持满不发,以牧万民,犯礼者死,逆法者诛,赏无不信,刑无不必,则暴乱之人莫敢试矣。故中人必死,一矢可以惧万人;有罪必诛,一刑可以禁天下。是以明君重法慎令。

《体论》治要

孔子曰:“为政以德。”又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然则德之为政大矣,而礼次之也。

夫德礼也者,其导民之具欤。太上养化,使民日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治之上也;其次使民交让,处劳而不怨,此治之次也;其下正法,使民利赏而欢善,畏刑而不敢为非,此治之下也。

夫善御民者,其犹御马乎?正其衔勒,齐其辔策,均马力,和马心,故能不劳而极千里。

善御民者,壹其德礼,正其百官,齐民力,和民心,是故令不再而民从,刑不用而天下化治。

所贵圣人者,非贵其随罪而作刑也,贵其防乱之所生也。是以至人之为治也:民有小罪,必求其善以赦其过;民有大罪,必原其故以仁辅化。是故上下亲而不离,道化流而不蕰。

《文子》治要·上义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反己自正也。诚达其本,不乱于末;知其要,不惑于疑;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责于下;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

故人主之制法也,先以自为检戒,故禁胜于身,即令行于民矣。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人主之度量也。悬法者,法不法也。法定之后,中绳者赏,缺绳者诛。

虽尊贵者,不轻其赏;卑贱者,不重其刑。

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者无罪。是故公道行而私欲塞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不得专行也;法度道术,所以禁君使无得横断也。人莫得恣,即道胜而理得矣,故反于无为。无为者,非谓其不动也,言其莫从己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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